※依據:個資法第3條,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:
一、查詢或請求閱覽。
二、請求製給複製本。
三、請求補充或更正。
四、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。
五、請求刪除。
●使用時機:當事人依個資法第3條行使權利時應填具「個資請求申請表」並遵循下列規範:
一、個人資料權責單位應提供聯絡方式。
二、當事人請求與核對當事人身分之紀錄應留存,驗證身分之佐證資料於驗證後退還或銷毀。
三、受理「查詢、閱覽、製給複製本」之日起15日內回覆是否受理申請,受理「個人資料補充、更正、刪除或停止蒐集處理利用」之日起30日內回覆是否受理申請。
檔案下載:個資請求申請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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